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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0岁(含40岁)、女性35岁(含35岁)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2.偿还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满一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满一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2.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
分期支付给开发商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供楼存折。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范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范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
(五)租房自住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批文。
(八)非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九)*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十)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0岁(含40岁)、女性35岁(含35岁)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劳动手册)、身份证。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
(十二)以上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出示原件。
(十三)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审批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十四)发生上述(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如属配偶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明或*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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